兰州财经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4年03月22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24〕7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学位〔2021〕5号)中关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辅修专业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在及格或合格以上(含及格和合格),经审核具备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点在1.7(含1.7)以上。

第五条 不符合《兰州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达到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放弃辅修学士学位,只授予主修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生申请补授主修学士学位的,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与主修学士学位同时申请补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生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而未获得辅修学士学位的,不得申请补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财经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兰财大校发〔20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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