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财大校发〔2025〕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兰州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即予承认。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生有毕业论文抄袭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时,经复查核准后,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在及格或合格以上(含及格和合格),经审核具备毕业资格,且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在1.7(含1.7)以上,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体育达标测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当年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
(三)毕业论文成绩在“及格”(含及格)以下者;
(四)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者;若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取消学位且不予补授。
第八条 因第四条(四)款的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者,仅违反一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补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或毕业后2年内,考取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毕业当年或毕业后2年内,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在2.7(含2.7)以上的;
第九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具有毕业资格,但因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未取得学位者,毕业后2年内申请相应课程的重修,经考试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1.7及以上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具有毕业资格,但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取得学位者,毕业后2年内补做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达到要求,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结业后2年内,达到毕业条件申请换发毕业证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
第十条 辅修学士授予须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主修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关系,对辅修学士学位补充以下规定:
(一)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二)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三)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修读辅修专业学生达到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放弃辅修学士学位,只授予主修学士学位。
(五)学生申请补授主修学士学位的,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与主修学士学位同时申请补授辅修学士学位。
(六)学生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而未获得辅修学士学位的,不得申请补授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章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须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的要求,补充以下规定。
(一)学校颁发标明第二学士学位字样的学位证书。
(二)在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且不予补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兰财大校发〔2024〕6号)、《兰州财经大学辅修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兰财大校发〔2024〕7号)、《兰州财经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兰财大校发〔202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