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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作者: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09:5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学校进一步优化学校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强化督导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不断完善校内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监督,学校结合实际情况,持续优化本科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坚持“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督导结合,重在指导”的原则,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监督,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促进教学改革,推动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选聘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咨询和教学质量监督的指导性队伍,以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教学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咨询,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和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

(一)组织机构。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学校督导办公室设在督导科,负责协助、指导学校督导组完成教学督导工作。学校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设置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学院(部)成立院级督导办公室和院级督导组,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接受学校督导办公室的指导。

(二)人员构成。校级教学督导由学校聘任,学校教学督导每组由10—20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院级教学督导由学院(部)聘任,各学院设立1个督导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报学校督导办公室备案。校外督导由学校督导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选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一)教学督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省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具有较好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熟悉高等教育的规律、现状和教育理念,拥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调查、分析和管理能力;

4.身心健康,精力充沛,有充足的时间开展督导工作。

(二)校内教学督导主要从符合条件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中选聘。

(三)校外教学督导作为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专家,重点从省内高等教育发展、教学评估等领域专家、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务处长、对口支援高校专家、学者及学校退休高级职称教师中选聘。

第五条 校内校级督导由教学单位推荐,督导科审查汇总,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并经教务处处务会议商议,提请分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聘期为2年,期满可以续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由教学督导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递补新成员。


第三章 督导工作内容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工作内容

实行督导组长负责制,在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的协助下,对全校各项教学活动开展调研、检查、监督、评估、咨询和指导等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研讨。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负责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撰写学期和年度工作总结;学期末召开教学督导座谈会,针对教学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和典型事例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整改意见。

(二)听课评课。有针对、有重点地对全校新开课、开新课、教学效果较差等情况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每位教学督导原则上每学期听课量不少于40课时,鼓励现场听课(线上听课次数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授课教师,并将听评课结果及时上传系统平台。

(三)教学巡视。深入教学第一线巡视教学情况,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巡视的内容包括教师的到位情况、课堂教学秩序、学生的到课与学习情况、教学保障情况等。每次巡视后应及时填写巡教记录,并反馈教学督导办公室。

(四)考试巡视。重点针对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和国家级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加强对考试组织与安排、教师监考与学生应考、院(部)负责人巡考等环节的巡视。

(五)教学检查。根据教学工作进程,开展常规性的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试卷、教案、实习与实训、作业批改等主要教学工作及其档案归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教学评估。配合学校的审核评估、专业评估、学院评估、课程评估、教学改革、专业认证、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有关的咨询与督导工作。

(七)评审评奖。根据学校安排,参加教学相关质量评估、认证和评审工作,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学院(部)和各职能部门推荐。

(八)信息反馈。广泛收集学生、教师和院(部)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定期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并为各种专项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考核晋升等提供参考依据。

(九)教学指导。对全校青年教师业务能力发展进行指导、咨询,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尤其对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给予帮助和指导。

(十)专题调研。针对学校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校内、校外教学工作专题调研活动,并适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为学校及各教学单位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原则上每学期开展1次专题调研活动。

第八条 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初向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提交院(部)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四章 督导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校级督导负责督导全校课程,院级督导重点督导本学院开设课程。

(二)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随时可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三)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查阅学校发布的教学文件与资料;调阅教师教学教案、教材、试卷及其他教学资料。

(四)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对学校和学院(部)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并向相关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五)对督导履行职责中阻挠或不合作行为,督导应予以批评,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可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 督导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督导组和学院(部)督导组学期、学年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每位教学督导每学期至少要保证完成听课任务不少于40课时,各类教学检查及调研活动不少于20课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如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督导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由办公室组织复核。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教学督导津贴列入年度预算,每学期末由督导科审核发放。校内督导工作量计入本科教学工作量,另按照60元/课时核发督导津贴。组长每学期另发2000元,副组长每学期另发1800元。院(部)教学督导津贴标准与学校督导保持一致,由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报督导科认定和核发。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督导作为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专家,听评课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劳务费,标准为200/课时;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的劳务费发放,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校外教学督导的劳务报酬编入年度预算,由督导科统一管理与核发。

第六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听课将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可在平台中查询被听课教师的评价结果;教学督导办公室定期编制督导工作简报,汇总通报督导情况。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整理汇总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须及时整改,教学督导办公室组织督导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评价结果纳入教师教学效果综合评价,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兰财大校发〔2016〕305号) 《兰州财经大学校外兼职教学督导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兰财大校发〔2022〕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财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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