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财经大学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07月01日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保障本科教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合理有效地使用本科教学经费,提高本科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是指用于校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等项目经费。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划拨的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划拨的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按照相关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无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实行学校、学院(含校内各二级部门等)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由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巡察审计办公室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约束职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 所有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合同的要求规范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费预算与经费管理

第五条 经费预算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订项目申报文件,确定经费使用范围、种类、数量和额度,做好经费预算包干使用。

(二)项目负责人在获得划拨经费后,须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该表需提交至所在学院(部)进行详尽审核,以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教务处将对该表进行复核,以进一步确保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经费管理

(一)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按不同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财务处按各类经费的开支范围进行统一核算。

(二)在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其经费的使用负主要责任,项目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分类记账、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截留或挪用。如发现有签订假项目合同套取资金或有意转移项目资金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经费结算及报送项目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并会同财务处、教务处

核查经费执行情况,年末财务处扎账前,对于经费支出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收回项目剩余经费额度。

(四)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收回预算指标,终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需接受拨款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经费按已申报项目执行预算使用,经费支出要与项目任务书(申报书)中的经费开支计划时限及项目工作完成量相一致。

第七条 经费支出范围

项目负责人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据实报销。本办法涉及的项目报销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实行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一)差旅费

1.据实报销。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兰州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兰财大校发〔2016〕368号)有关条款执行。乘坐交通工具报销差旅费的,本着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不允许乘坐飞机的头等舱、公务舱、商务舱。

2.包干报销。由于前往偏僻地区无法取得住宿发票,且交通费行程完整,票据齐全的差旅行程可选择包干报销办

法。其中,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合并为差旅费包干补助,按自然天数计算,上限标准为400元/人.天,30天以上的天数200元/人.天,90天封顶,执行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在标准内确定。一个完整行程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学生参与项目工作,按此标准执行。

3.市内交通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运行实际审批报销兰州市市区发生的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网约车(正规平台车)及租车费。单次交通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正规用车合同或协议。不得报销交通预充值费。

4.国际差旅费。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报销国际差旅费时,按《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公杂费标准后期可随国家标准调标。

(二)会议费

会议费标准按《甘肃省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有关条款执行,国际会议费标准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有关条款执行。年初无预算不得报销。

(三)资料费

资料费是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四)数据采集费

数据采集费是本科教学改革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五)专用设备费

专用设备费是本科教学改革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设备而产生的费用,应严格控制专用设备费支出。因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购置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文件执行。

(六)专家咨询(评审)费

专家咨询(评审)费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评审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管理专家咨询/评审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评审费标准为2400-3600元/人.天。专家由学院(部)或项目负责人自主选择,并要求专家开具相关的税务发票进行报销。专家咨询(评审)费标准后期可随国家标准调整。

(七)印刷费

印刷费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

(八)出版费

出版费是教材(专著)出版费、审稿费、论文版面费等。

(九)教学资源制作费

教学资源制作费是在教学建设中制作或购买的动画、视频、音频、数字素材(资料)库、课件库、教案库、试题库和数字教材等费用。

(十)成果鉴定费

成果鉴定费是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成果鉴定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划拨经费的10%,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八条 报销程序

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部)负责人进行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其中,购买的设施设备、教学资料等,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二)学院(部)对经费使用进行审核,教务处进行复核,财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及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三)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由项目所在学院(部)统一登记,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按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填写入库单和固定资产单,办理有关验收、入库等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四)专家咨询(评审费)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到财务处报销。

第九条 为保证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的合规、高效使用,按照《兰州财经大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负面清单》(兰财大财字〔2024〕007号)要求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开展经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学院(部)是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推进项目预算执行。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高效、公开、透明,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接受学院(部)教职工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学院(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划拨经费填写《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对照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期,由学院(部)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填写项目绩效自评表并形成自评报告,按要求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根据自评表和自评报告,作为以后年度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目前在研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教学类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零星购置申报表

     2.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支出绩效目标表(XX年度)

     3.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自评表(XX年度)

教务处 财务处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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