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财大校发〔2023〕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以及各类校级考试成绩管理。
第三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机制。承担课程的培养单位负有实施主体责任,教务处负有统筹管理责任。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四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具体应在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载明。
第五条 考试是指具有量化评价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的考核,主要形式有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机试等;考查是指具有定性评价标准的考核,主要形式有调研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设计制作、汇报演出等。
第六条 课程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主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考核的内容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能够反映该课程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课程考核按照发生的时间分为平时考核(含期中考核)和期末考试,平时考核为过程性考核,期末考试为结果性考核。
第八条 考核类型为考试的理论课程,结果性考核应在考试周内统一安排,应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
第九条 过程性考核应包含三种以上考核形式,主要形式有学生出勤、分析报告、学习笔记、课堂表现、教学实践活动,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等。过程性考核内容要多元化、规范化,可查证、可追溯。
第十条 所有课程原则上应进行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课程考核实行“双合格”制。过程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结果性考核资格。结果性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只登记该门课程的结果性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结课前一周对学生进行结果性考核资格审查。凡具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结果性考核资格。擅自参加考核者,成绩不予记载。
(一)课程过程性考核不合格者;
(二)因病、因事缺课及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
(三)实验、实习、实践环节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该门实验学时、实践周数的五分之一;
(四)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未完成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
(五)课内实验不合格者;
(六)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情节严重。
经资格审查不具备结果性考核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结果性考核前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生名单并注明原因,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方式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制。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五级制评定成绩;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按五级制评定成绩。具体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载明。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过程性考核成绩与结果性考核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计分法。过程性考核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为40%~70%。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无论通过与否,均需真实、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
第十五条 百分制成绩和五级制成绩需要转换时按下表进行:
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对照表
百分数 成绩分段 |
95~ 100 |
90~ 94 |
87~ 89 |
83~ 86 |
80~ 82 |
77~ 79 |
73~ 76 |
70~ 72 |
60~ 69 |
<60 |
课程成绩 对应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0 |
0 |
五级制成绩和平均分计算对照表
五级制 |
A(优秀) |
B(良好) |
C(中) |
D(及格) |
E(不及格) |
转换后分数 |
95 |
85 |
75 |
65 |
55 |
注: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对应绩点×课程学分
2.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的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过程性考核不合格者,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备注为“取消考试资格”;无故不参加结果性考核者,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备注为“缺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备注为“违纪”或“作弊”;需一个学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课程,完成前课程成绩登录为“过程中”,待课程完成后记入实际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成绩公布后两周内(遇寒暑假顺延)向培养单位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第四章 成绩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留(降)级、复学、转专业等原因,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更,应按变更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生已修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可申请认定为在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课程原则上教学大纲一致,转换前课程的学分数和学时数不低于在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学分数和学时数。不在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成绩,可按门数申请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拓展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放弃修读辅修专业时,已修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可按门数申请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拓展课程成绩。
第二十条 赴与我校签署交流培养协议的境内外大学学习者,根据在外校所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为其在读专业学业成绩,并满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学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培养单位审核认定达到相应课程考核标准的,可进行成绩认定。认定课程原则上与教学大纲一致。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托福(TOEFL)、雅思(IELTS)、剑桥商务英语(BEC)、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考试成绩达到一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第二十三条 退役复学大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国防教育与军事理论等课程,按95分记入成绩。
第二十四条 身患先天性疾病、陈疾、慢性疾病或长期性伤病,不能正常参加体育锻炼和考核的学生,可申请免考公共体育课,按60分记入成绩。
第二十五条 修读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可申请将主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为相应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申请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三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留(降)级、复学、转专业等原因,已完成在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课程编码相同)可申请免修,将原课程成绩保留,退选本学期相应课程。
第六章 缓 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 (须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 因心理疾病不能参加考核的 (须有学校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 该课程的考核时间与其他课程的校级考核时间相冲突的;
(四) 因代表学校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比赛与考试时间冲突的(需有校内相关部门、辅导员签字盖章与活动证明);
(五) 与校外重大考试冲突的(包括公务员笔面试、职业资格考试、托福(TOEFL)、雅思(IELTS)等,需要出具准考证);
(六) 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符合缓考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七章 重 考
第二十九条 初次修读课程结果性考核未通过者,需参加下一学期初学校统一组织的重考。
第三十条 过程性考核不合格或结果性考核无故缺考者,取消该生该门课程重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查课程、体育课程、通识教育拓展课学校不再统一安排重考。
第三十二条 重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标注“重考”字样。
第八章 重 修
第三十三条 初次修读课程考核未通过者,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重修该门课程。每门课程只可重修一次。
第三十四条 重修包括必须重修和自愿重修。必须重修指未获得课程学分的学生通过重新学习获得学分;自愿重修指学生自愿深入学习已合格的课程。考查课程不安排自愿重修。
第三十五条 重修采用线上线下课程自学或跟班自修等方式,重修后考试与正常结果性考核同步进行,如在结果性考核时没有同类课程则单独组织考试,采用考教分离方式。
第三十六条 通识教育拓展课不安排重修,学生成绩未通过的,可选修其他通识教育拓展课取得学分。
第三十七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的课程,经学生申请,培养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可重修相应课程替代相应学分。
第三十八条 重修按课程学分制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具体收费依据以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兰财大教字〔2017〕45号)、《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重考管理办法》(兰财大校发〔2017〕255号)、《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兰财大教字〔2016〕21号)、《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成绩评定与考核管理办法》(兰财大教字〔2016〕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