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17年10月11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1668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为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实现我校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学计划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教学文件。  

第二条 教学计划要努力做到整体优化,并要注意相对稳定性。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至少在一个周期内不做较大的变动。  

第三条 教师应熟悉教学计划,了解本门课程在专业培养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在课程设置中的地位。同时还要了解课程的教学总时数、周学时数及学期分配等。只有熟悉教学计划,才能掌握授课的深度和广度,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第二章 教学大纲  

第四条 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指导文件。教学大纲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基本要求,结合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专业教学计划,由学院(部、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高度领会大纲精神,明确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认真研究和精选教学内容,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人手一份课程教学大纲,严格执行。如有变动,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学院(部、中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凡无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在限期内制订,否则不准开课。  

第三章 授课计划  

第七条 授课计划是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进度的具体安排,每门课程都要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和学年校历来制定授课计划。  

第八条 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制订,经学院(部、中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查批准后执行。其内容应包括课程类别、所选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目、每节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讲授、实验、课堂讨论)、各章节的教学时数和时间安排、习题课与实验课安排、课外作业和机动安排等,授课计划按照学校下发的统一格式编制。  

第九条 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主讲教师、学院(部、中心)和教务处各一份。教学管理部门要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主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教学进程确需作调整时,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学院(部、中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教材选用与管理  

第十条 教材是实施教学的要素之一,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工具,选好教材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每门课程都必须精心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材,鼓励教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各类优秀规划教材。教材选用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学院(部、中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管理科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教材选定后必须认真使用。主教材与辅助教材在内容方面必须一致。教师讲授内容应与选定的教材相一致。  

第十三条 教师编写和选定教材是其应尽的职责。编写教材重在提高质量,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内容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注意教材的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 备 课  

第十四条 备课是教学环节之一。备好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计划安排,结合学生实际,认真备好课,确定教学方案,写好备课笔记。  

第十五条 教师必须深入钻研教材,做到学懂、吃透、记熟。并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明确教学重点、难点,分清主次,落实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内容。  

第十六条 教师应研究、设计最佳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提出具体的教学目标要求,准备好教具和有关资料,积极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  

第十七条 教案是教师教学的实施方案,是教师教学意图的体现。学期开学前,教师应按照教学日历的安排,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备、板书规划、小结及思考题、作业题的布置等通盘考虑,认真编写教案。  

第十八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至少完成三分之二的教案。中级以下职称的教师的教案应由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查通过。  

第十九条 凡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讲由学院(部、中心)负责组织,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  

第六章 课堂讲授  

第二十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要方式,是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环节,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  

第二十一条 课堂讲授的具体要求是:  

1.教学态度  

(1) 精心组织课堂教学。  

(2)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教学实际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相差不得超过4学时。  

(3) 认真负责,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压堂、不提前下课,未经批准,不得停课或调课。  

(4) 教风严谨踏实,对学生要求严格,对课堂上的不良现象严格管理,以保证教学顺利进行。  

2.课堂组织与讲授方式  

(1) 目的明确,课堂组织严密、紧凑。  

(2) 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科学性、系统性。  

(3) 突出重点,讲好难点,加强基本要领的讲授。  

(4) 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学生的学习方法给予指导。  

(5) 讲课注意艺术性,根据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实际,在各方面做到有机配合,恰如其分,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每次课堂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授课日志,授课日志应真实反映教师的教学进度、教学内容、学生出勤、课堂纪律等情况。每学期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做好学期总结。  

第七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辅助环节,教师应在学生复习和自学的基础上给予指导和帮助,以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学习效果。  

第二十四条 辅导、答疑可以采取个别答疑和集中答疑等方式。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教师每周应至少辅导一至二次。  

第二十五条 辅导教师要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随时听取学生的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辅导答疑的内容和要求,抓住重点,解决关键问题。辅导答疑要注意因材施教,启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  

第八章 批改作业  

第二十六条 作业是检查、巩固、扩展学生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运用、思考能力的必要环节。  

第二十七条 除个别课程(如体育等)之外,其它课程课后均要布置作业(练习题或思考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和布置作业。作业题目要适当,数量和难易程度要适中。既要利于学生巩固知识、加强训练,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个别课程如需部分批改,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但每次批改量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指出作业中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对未达到要求的作业,应退还学生,令其重作。教师要详细记载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并可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教师备课时,应对作业题进行试做(向学生公布标准答案),并定期进行总结。  

第九章 习题课  

第三十一条 习题课的任务是对各章节内容进行总结,并通过典型例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习题课一般以教师指导为主。习题课不同于理论课,不宜做系统论述,而应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教给学生思维推导的方法,培养学生正确的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精选习题,每个习题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并要注意习题的概念性、典型性和综合性。  

第三十四条 教研室应定期研讨习题课,主讲教师应加强对习题课的指导。  

第十章 实验课  

第三十五条 实验是验证基本理论、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独立工作作风的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  

第三十六条 实验课教师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验授课计划、实验方案,并预先试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前要重点讲清每项实验的目的、要求、内容、及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系统讲授实验中涉及的基本理论。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验内容和条件,合理确定分组人数,争取使每个学生有较多的动手机会。  

第三十九条 严格要求学生,实验后应按时完成实验报告,对不合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写或重做。要重视实验环节成绩的考核,实验课成绩应占该课总成绩的一定比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除外)。  

第十一章 监考工作  

第四十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的检查工作,要严肃认真的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一条 监考工作纳入到教学工作量考核,监考教师必须服从学校和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按照《兰州财经大学监考守则》的规定,将监考责任落实到位。监考人员要明确工作职责,熟悉监考程序,严肃考场纪律,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要做到从严监考,严防学生考试作弊,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一旦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现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二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四条 教学研究既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加强教学管理的必然要求,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育及教学管理的实际,研究探索教育规律与特点,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五条 教学研究要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要做好远期和近期规划;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要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研究队伍实行专兼职结合。  

第四十六条 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研究,重视素质教育及其它教育思想、教育政策方面的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兰商院发[2004]99号)自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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