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7月08日 作者: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估(评价)结果确定实验室类别及实验室安全级别。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实验室内可能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空间区域、设备及其位置等。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事件带来的影响或损失进行评价,及对现有管控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学校所有院属实验室(实验中心)、校直科研机构及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中心)均适用本办法。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教务处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统筹安排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工作,监督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情况。

第七条 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组织全校实验室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检查各实验室实施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情况。

第八条 实验室所属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备案。各单位所属实验室按照本办法判定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报本实验室所属单位审核确认,并按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实验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分级分类原则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高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高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四章 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中心)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学院(中心)、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学院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值日台账(附件5),检查要点参考当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附件6)、《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汇总表》(附件7),做好记录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学院(中心)、实验室必须制订符合本学院(中心)、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内容,并指定专人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要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学院(中心)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进行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要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实验室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学院,学院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文件和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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