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财大校发〔2023〕216号
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和实训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用电安全管理、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检查考核等。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学校贯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针。实验室的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警醒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杜绝思想上和工作中的麻痹大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制管理按照学校、学院(部、中心)、实验室三个层次进行。
1.教务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实验室总体的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2.各学院(部、中心)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主体和责任单位,应确定一名院(部、中心)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本院(部、中心)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各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者,具体实施上级布置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本实验室安全体系的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1.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范围为全校所有实验室(中心)、语音室、单项教学仪器设备、软件等。
2.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内容为:
(1)实验设备与耗材的安全管理,主要目标是防偷盗、防丢失、防破坏和防人为损害;
(2)实验过程安全管理,主要目标是确保实验设备的安全操作,杜绝人身伤害;
(3)环境安全管理,主要目标是避免环境污染及危害,构建良好实验工作环境。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规范与安全设施。各学院(部、中心)应根据实验室隶属关系,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管理细则。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配备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烟雾报警、监控系统、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不在实验室和楼道内堆放杂物,保证逃生通道的畅通。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任何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使之具备基本的安全处置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 实验室内严禁下列行为:
1.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守则,在实验室内吸烟、嬉闹喧哗、进食、乱丢纸屑杂物等;
2.未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实施高危险的实验活动;
3.不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实验仪器,或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与指导教师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
2.及时清理实验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
3.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窗、水、电、气);
4.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煮食,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使用各种移动电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
5.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活动,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规范的实验活动,严禁离岗。
第十条 对于化学实验室等危险易发实验室应当注意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要有可靠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四、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须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五、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安全器材、设施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将追究二级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兰财大校发〔2016〕3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