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

2024年03月22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162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 (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教民[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是实施高等学校本科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学习形式。      

第三条 我校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学习,统一管理,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科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教务处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成绩管理、确定预科转入本科专业等工作;学生处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商务传媒学院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学校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制定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民族预科班的招生专业计划由学校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确定,在预科招生时,应公布专业计划,并按志愿录取。      

第三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八条 民族预科班学制为一年。如有特殊原因,经民族预科班所在学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第九条 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思想政治教育、体育等课程。根据学生可能转入本科专业的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或讲座。      

第十条民族预科班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和预科班所在学院(部)根据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培养要求共同制定。课程教材由开课学院(部)选定报教务处审批使用。      

第十一条 由于民族预科教育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有关学院(部)要选拔有经验、责任心强的优秀教师承担民族预科班的教学任务,并积极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民族预科班任课教师应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预科生实行退学、留级、和结业制度。预科学生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转入本科学习,取得本科学籍;预科学习阶段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视为预科学习不合格,作退学处理;累计有三至四门课程不及格者,降入下一级预科班重新学习,降级后仍无法按期结业的,作退学处理;一至二门课程不及格者,可以申请转入本科学习,但须在本科一年级期间重修不及格的预科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取得本科学籍,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预科结业学生,按学校录取专业的通知到相关学院(部)报到,随当届本科新生编入所在院(部)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传媒学院全面负责民族预科班的管理,配备专职班主任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民族预科班的教育,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按照学校相关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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