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暂行规定

2018年04月23日 作者:

第一条 规范目的  

为不断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兰财大校发〔201681号)、《兰州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兰财大校发〔20167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任课教师,以及直接参与教学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科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  

(一)思想政治观念淡薄,在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具体包括  

1.敬业精神缺失,责任心不强,如教育教学工作懒散,态度消极,对待学生漠不关心;不安心本职工作,轻校内课堂教学,重校外兼职;对学校和学院(部)安排的授课、监考、教学建设和教改等任务无故推诿不接受等;  

2.教学工作纪律松懈,如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上课迟到、早退,随意缺课旷课,私自调课换课,课堂上吸烟、接听电话或玩手机,酒后授课等;  

3.教学态度差,如不注重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教学能力的提高,长期不更新教学内容;不认真备课,教案陈旧,教学方法老套;不愿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不用心去教育学生,上课敷衍塞责等;  

(三)教学水平和能力不足,在领导听课、专家督导、同行评议等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成绩在合格及以下的;或学生评教成绩在合格及以下,且学生对教师授课反映问题较多的;  

(四)教师无故不参加学院(部)组织的教研活动超过全学年总活动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在试题命题、校对、成绩登录等环节,违反《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成绩评定与考核管理办法》(兰财大教字〔201627号)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过程中,违反《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规定》(兰财大校发〔201672号)文件要求,在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估中成绩为不合格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试卷评阅、装订等环节,违反《兰州财经大学试卷评阅及装订归档管理办法》(兰财大教字〔201711号)文件规定,在试卷检查评估中成绩为不合格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兰州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兰财大校发〔201670号)相关规定,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影响较大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发生第三条情形之一的,经核查确认后,适用本科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并立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取消当年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三)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四)一年内不得出国(出境)或以委托培养方式报考高一级学历;  

(五)两年内个人不得评选各级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不得参加学校各类优秀教学奖和教学成果奖的评选,不得申报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改项目;  

(六)一年内所在学院或部门不得参评各级各类先进单位。  

(七)对于情节较轻,未列入本科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的情形,比如: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八)对于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或两次三级教学事故),除一票否决外,扣发一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九)对于发生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的(或两次二级教学事故),除一票否决外,扣发三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第五条  

(一)对于发生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所在学院或部门立即核查,及时处理,提出整改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受到本科教学质量一票否决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要限期整改,由本单位(部门)党政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责成本人写出整改报告,并定期考核其整改情况;  

(二)对于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问题突出的教师,所在学院(部)应按如下要求整改:  

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为不合格,暂停其上课资格一学期,由学院(部)安排随班听课、学习,经整改仍达不到教师教学岗位管理要求的,可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由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程序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2.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为中等合格,由学院(部)督促整改后再次安排教学督导评价,评价结果仍为合格及以下的,按本条第1款处理。  

(三)对整改工作不力的学院或部门,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要求进一步整改,如工作还不到位,按规定扣发学院院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三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第六条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牵头的本科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申诉委员会,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组织部、监察处、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以及相关学院或部门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当事人若对本科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的处理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和复议。申诉委员会对相关事实予以复核,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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