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财大校发〔2016〕422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教育部、甘肃省以及我校有关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中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的意见和要求,参考国内相关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激励机制和具体办法,进一步通过多项激励措施鼓励学生投身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有效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全面纵深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本办法的宗旨在于以学生为中心,落实在过程中学习、终身教育的理念,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营造鼓励创业、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激发学生的创业激情,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本激励办法的主体思路在于将创新创业教育的相关内容纳入学生的日常学习活动、学籍管理、评奖评优等具体考核体系中,在确保质量、兼顾公平、分步实施、重在激励的前提下,对于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教育的学生,给予适当的鼓励和奖励。
二、学籍管理
(一)修读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在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创新创业学生的修读年限不受限制。
(二)休学与复学
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大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申请休学时间为1—5年,期满申请复学。
(三)培养与课程修读
1、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可实施个性化的培养方案与指导教师制。
2、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在校学生,每学期课程学分修读不受最低修读学分限制;学校优先满足创新创业学生对辅修专业学习的需求。
(四)毕业及授位
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许可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即可申请毕业与授学位。
三、学分认定与管理
实行创新创业学分与实践教学、通识教育学分有效融合。大学生创新创业期间,可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实践教学课程等,用创新创业项目认定学分冲减其免修学分。
(一)创新创业项目学分认定
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学分认定采用阶梯递进模式核算,基础为学校立项的创新创业项目(团队)认定学分,获得省级立项或国家级立项则逐级递进,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具体学分核算标准见下表),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3-5人。对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立项或成功获得融资并顺利开展创业运营的项目,除计算学分外,将参照学校相关奖励标准,另给予一定的奖励。
立项等级
课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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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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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
学校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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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立项
或入驻社会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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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立项
或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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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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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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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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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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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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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学分认定
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的学分认定采用分类分级、阶梯递进的核算模式,其中竞赛分类的认定原则为: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和省级竞赛为A类竞赛,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和省级竞赛为B类竞赛,其他由行业协会等组织结构主办的全国性和省级竞赛为C类竞赛;竞赛分级的认定参照学校已有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执行;阶梯递进的核算原则为:基础为学校竞赛立项项目认定学分,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竞赛获奖则逐级递进,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详见下表),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3-5人。对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竞赛获奖等级的项目,除计算学分外,将参照学校相关奖励标准,另给予一定的奖励。
获奖等级
学分
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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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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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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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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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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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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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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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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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奖
|
二
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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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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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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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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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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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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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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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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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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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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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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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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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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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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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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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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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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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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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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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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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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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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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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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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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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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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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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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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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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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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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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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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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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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
参加创新创业沙龙、创新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讲座等活动,经审核合格后每次计0.2—0.3学分。
四、帮扶与奖励
(一)帮扶
1、学校各类教学科研资源(如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向创新创业学生全面开放。
2、学校加大投入,联合政府、企业、社会、校友设立各类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基金。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高新技术开发及良好市场应用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经学校审批可获得5万元及以上(具体金额根据各类基金管理细则确定)的创业风险补偿基金或贷款支持。
3、对入驻学校孵化园和创业园的项目可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并协助办理运营证照。在学校资源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休学离校创新创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图书借阅、活动场所使用、仪器设备借用等后勤服务。
(二)奖励
加大创新创业活动、获奖等在学生评优评奖方面的倾斜力度,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内在动力。创新创业经历与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考核指标,学校设立学生创新创业专项奖,每年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