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2021年07月08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163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实验教学的教学科研实体和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同时,也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逐步实现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科学、合理地配置实验室的实验仪器设备、实验物品,并加强管理,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吸收教改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创造条件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教学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基础上,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中的相关实验工作,切实安排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不断探索实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优化设备条件和工作环境,开发仪器功能,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七条 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和设备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学术、技术交流和校内协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并制订系统的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保证测试、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同时,积极开展实验装置或物品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切实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与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    

(三)有与完成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四)符合在岗定编要求,具有能完成任务的实验技术队伍,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    

(五)履行了正式的审批手续。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销须由院(部、中心)提出申请、提交论证报告和筹建计划等,经教务处审核,提交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批准。    

(六)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阶段性发展计划中。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要纳入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调整及职务聘任、级别晋升、业务培训等要纳入学校人事、师资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各种创收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专业实验室的建设。可与兄弟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要创造条件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研究中心等,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分级和归口管理的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学校由主管副校长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各院(部、中心)由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在主管的副校长领导下,主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验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验室投资效益的考核、评估和统计报表工作。    

(三)组织拟定或审查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的投资配置方案,根据学校(教务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配置或更新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实验设施。优先保证受益面大的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实验设备的达标配置。    

(四)检查、督促、指导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五)抓好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定编、定岗、业务考核、业务培训、奖惩晋级及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拟定本部门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分实验室主任聘任工作。分实验室是在综合实验室下设立的实验室,业务管理由学院(部、中心)负责,其他管理由综合实验室负责。    

(四)配合教务处做好检查、督促、指导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五)抓好本部门的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做好本部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评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津贴发放。    

(七)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实验室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在本部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高档仪器设备布局与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要将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工作人员、设备资产、经费、环境等管理项目纳入规范的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系统,做到正常运转、畅通无阻、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业绩考核、定期总结。实验室要确定专(兼)职管理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计划申购、领用分发、使用保管、统计报表、账物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对学校要求保密的科研成果、实验技术都要严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放射性物质,要保证人身安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环保和劳保规定,对健康造成威胁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接受实验任务,应积极督促本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及时解决。凡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在有毒、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发[88]教备局008号文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享受相应保健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安全规定,检查防火、防爆、防毒、防水、安全用电、防事故发生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反映解决。如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将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按教育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其他实验室逐步制定我校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校内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院(部、中心)实验条件和水平的主要因素。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研究人员、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在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和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职务应为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综合实验室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关学院(部、中心)提出聘任人选,经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核议,提交校党委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和管理实验室各项工作,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本实验室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实习科研项目,根据下达的实验任务,制订学期实验室工作计划,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负责编制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切实抓好实验室的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组织仪器设备的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及建立技术档案等工作。    

(五)制订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认真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及业务考核工作,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工作分配及调整,提出建议和计划。    

(六)负责实验室工作的总结评比,经验交流,参加校际间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等。    

(七)组织编制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项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坐班制,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由教务处协助人事处合理确定,其职务聘任、晋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诉诸法律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兰商院发〔2004164号)即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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