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5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23218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开展专业实习、实训、实践锻炼的重要场所,对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夯实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承担我校本科生的校外实习、实训、实践等教学任务。通过建设实践教学基地,探索建立我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与专业建设目标和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以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标准,以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中心,并坚持以下各项原则:

(一)合理布局、点面结合。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要统筹规划,数量和种类应能够覆盖专业全部实习课程。

(二)质量优先、有所侧重。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满足实习、实训、实践教学要求,保证学生学习质量;有选择的重点建设一批高质量、功能齐全的实践教学基地。

(三)互惠互利、双向受益。发挥学校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的优势,互补所需,共同发展,构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长效运行机制,提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双方在人才培养与就业、科研合作、人员培训等方面共同受益、义务分担。

(四)社会服务、教研结合。开展多维度、多层次的合作,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就业一体化的重要场所,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新实践教学途径。

(五)相对稳定、动态发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我校不断发展的实践教学要求,合作空间相对稳定,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等单位共同建设,学院(部、中心)与共建单位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教学基地的负责人。各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关实践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我校各学院(部、中心)选派的教师和共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各学院(部、中心)和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五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除主要承担本学院(部、中心)的学生实习实训教育任务外,在接纳能力许可的条件下,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还可向其他学院(部、中心)开放,积极主动地接收其他学院(部、中心)的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教育。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加强对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层面的管理和教育,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参加实习实训学生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申报条件如下:

(一)各学院(部、中心)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学生实习实训需要和共建单位实习实训条件,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案和计划(包括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内容、条件、形式,接纳学生数量,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等)。

(二)实践教学基地应有切实可行的建设目标、建设步骤、建设措施,有一定特色和前期基础,在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方面具有较好的条件和基础。

(三)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院(部、中心)和共建单位应配备专门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四)学校鼓励并优先支持兼顾其它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学形式的综合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各学院(部、中心)的实践教学基地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符合上述条件的实践教学基地经所在学院(部、中心)初审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报书》,向教务处申报,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财经大学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兰财大校发〔2016〕388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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