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

2017年10月09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16384  

 

实验室建设是学校教学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研究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使我校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的监督和咨询机构。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在分管副校长直接领导下,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为宗旨,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在实验教学、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对实验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宏观指导。  

2. 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专家(包括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3.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及校内专家由学校聘任,任期为四年,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增补。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实验室建设工作。根据实验室建设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召开论证会,依据建设实验室的性质,从校内外专家中抽调专家参加论证。  

二、职责范围  

1.起草实验室发展规划和重大的实验教学改革方案,拟订实验室建设经费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  

2.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论证和审定。  

3.指导并审定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各种实验文件。  

4.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实验室建设规划及规划执行情况,对实验教学课堂质量进行检查,对实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5.制定和审定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6.对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培训、定岗定编、晋职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实验室的设置、布局、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实验室建设工作。  

8.指导并参与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参与学校先进实验室、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9.指导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工作研究,指导实验室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  

10.对学校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与维修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秉公办事,积极参加会议和其他各项活动,充分发表意见,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为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出主意,想办法,做好工作。  

三、人员组成  

1.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学院(部、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及热心、熟悉实验室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技术人员担任。  

2.校内专家由各学院(部、中心)择优推荐;校外专家由教务处从在兰各兄弟院校遴选、推荐。专家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研究确认。  

3.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津贴根据每学期工作量的多少或每次工作量的大小,单独向学校申请并发放。  

四、其他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原《兰州商学院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兰商院发〔2004165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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