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2024年07月07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248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促进我校学风和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面向兰州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各学院(部)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及具体实施等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考试时,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开考后,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不持有效证件(或规定证件)参加考试的;

(十)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七)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试题信息、答案行为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的;

(十)扰乱考场秩序,造成考试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一)因违纪违规被发现,谩骂、威胁、纠缠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的;

(十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三)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十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一款除外。

第三章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章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根据违纪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考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具体如下: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持有效证件(或规定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开考后,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五)考试时,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扰乱考场秩序,造成考试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五)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抢夺或撕毁、销毁作弊材料的;

(二)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发现,谩骂、威胁、纠缠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的;

(四)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试题信息、答案行为的;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发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二条 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主要依据是监考记录和违纪违规证据,或者是其他查证材料。

   第十四条 各种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可通过举报信函的形式向教务处或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举报时,必须具真实姓名,直接将举报信件寄送教务处或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经学校授权对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作出处理决定并由教务处发文并公告;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决定行文中应当包括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六条 对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考生处分期限为6个月;对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考生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由考生本人提出解除申请,考生所在学院(部)给出鉴定结果,教务处审核并作出解除决定由教务处发文并公告。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七条 做出的处分决定由考生所在学院(部)送达违纪违规考生本人,并由考生本人签收处分告知书,该处分告知书由学院(部)存档。

第六章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受理考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十九条 考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考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考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兰财大校发〔2016〕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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