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4年03月22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24〕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第二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学生完成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在及格或合格以上(含及格和合格),经审核具备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点在1.7(含1.7)以上,授予标明第二学士学位字样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不符合《兰州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五条 在修业年限内未达到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且不予补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财经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兰财大校发〔20226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 兰州财经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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