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2018年04月25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1669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励的目的是: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兰州财经大学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设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二等奖每次评审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第四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进行教育创新,优化培养方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全面发展方面的成果。  

(二)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尤其是精品课程建设成果。  

(三)加强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和教材配套建设(含案例库建设)等方面的成果。  

(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如网络教学、网络在线课程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成果。  

(五)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取得的成果。  

(六)促进产学研的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层次办学、模式办学方面的成果。  

(七)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控、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方面的成果。  

(八)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研究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五条 必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的实践检验,并有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才可申请教学成果奖。教材建设方面的成果,其教材出版的时间应是最近三年。  

第六条 对有明显地方特色并在省内或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优先予以评奖。对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奖。  

第七条 本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在本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合格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单位是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组成由各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以及有关专家教授等共同组成兰州财经大学教学成果奖初评小组,对申报的教学成果项目进行审查和初评。  

第十三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有关该成果的论文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必须提交样书(两本)。  

(三)反映该成果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对确定的成果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有异议的,可在争议期内提出,并将意见书面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如对成果的获奖等级有异议的,可自行撤回成果申请。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的最终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即行授奖。  

第十七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学校给获得教学成果奖发给奖金,奖励金额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对申报并获得省级奖励的成果,按省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  

第十九条 获校级一等奖的,由学校推荐参评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三条凡在此前已制定的有关这方面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兰州商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兰商院发[2003]80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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