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03月22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24〕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在及格或合格以上(含及格和合格),经审核具备毕业资格,且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在1.7(含1.7)以上,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当年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 者;

(三)毕业论文成绩在“及格”(含及格)以下者;

(四)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者;若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直接取消学位且不予补授。

第五条 因第四条(四)款的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者,仅违反一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或毕业后两年内,考取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毕业或毕业后两年内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在2.7(含2.7)以上的;

第六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具有毕业资格,但因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未取得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后2年内,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经考试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7,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具有毕业资格,但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取得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后2年内,补做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达到要求,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结业后2年内,达到毕业条件申请换发毕业证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即予承认。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生有毕业论文抄袭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时,经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兰财大校发〔201726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下一条: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