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2018年04月23日 作者:

 

兰财大校发〔2016305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教学督导机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性机构,是学校为保证本科教学质量,进行教学状况的全面检查、督查、评价、指导与咨询的工作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学校设置教学督导委员会,院(部)设置教学督导组。  

(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从符合条件的在职和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中选聘,主要对全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价。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由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院(部)教学督导组的成员由院(部)参照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条件确定,一般由2-5人组成,报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备案。  

(三)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省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具有较好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拥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调查、分析和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充分的工作时间保证。  

(四)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实行教学单位推荐和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审核相结合的形式选聘。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组织审查汇总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五)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聘期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或其它原因连续一个学期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根据需要适时递补新成员。  

二、工作职责  

(一)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各项教学活动开展调研、检查、监督、评估、咨询和指导等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工作例会。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参与研究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教学督导工作安排。  

2.听课评课。有针对、有重点地对全校新开课、开新课、教学效果较差等情况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每位教学督导应坚持每周至少听课一次,每次听课后应与教师核对相关信息,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促进教师遵守教学工作规范,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3.教学巡视。深入教学第一线巡视教学情况,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巡视的内容包括教师的到位情况、课堂教学秩序、学生的到课与学习情况、教学保障情况等。每次巡视后应及时填写巡教记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4.考试巡视。重点针对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和国家级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加强对考试组织与安排、教师监考与学生应考、院(部)负责人巡考等环节的巡视,促进考风考纪建设。  

5.教学检查。根据教学工作进程,开展常规性的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试卷、教案与教学日志、实习与实训、作业批改等主要教学工作及其档案归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强化教师的质量意识和规范意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6.评审评奖。受中心或学校委托参加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立项结项评审和教学评优评奖等工作。  

7.评价与反馈。广泛收集学生、教师和院(部)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定期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并为各种专项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考核晋升等提供参考依据。  

8.指导与督查。对全校青年教师业务能力发展进行指导、咨询,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协助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对院(部)教学督导组履行督导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9.研讨与报告。针对学校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校内、校外教学工作专题调研活动,并适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为学校及各教学单位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二)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院(部)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学院(部)各项教学活动进行检查、评价、监督和指导等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调查与督促。对本院(部)各系、教研室教学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教学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诊断,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并督促整改。  

2.听课与评课。对本院(部)开设课程和各教学环节进行随机听课或检查,重点跟踪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实践环节等的教学情况。每位教学督导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节次的听课任务,每次听课后应及时向被听课教师进行反馈和指导,填写听课记录表,学期末进行汇总、分析。  

3.检查与评议。对本院(部)教师的教案、教学日志、讲稿、教材、课件、作业、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基本资料及其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向学院(部)领导反馈;协助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教务处、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针对本院(部)开展的各类教学检查活动。  

4.监督与反馈。对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教务处、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等机构关于本院(部)教学工作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向前述机构反馈相关整改落实信息。  

5.计划与总结。每学期初向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提交院(部)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于学期末向中心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三、工作制度  

(一)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校教学督导委员会、院(部)教学督导组每学年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二)每位教学督导每学期至少要保证完成10个小时的督导工作量,主要包括各项教学活动的检查、监督、指导、评估、咨询等督导工作。  

(三)学校承担教学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教学督导津贴,学校教学督导津贴由两部分组成:a.基础津贴(退休专家500/学期,在职专家400/学期);b.工作量津贴(如:听课、试卷检查、毕业论文检查、教学档案检查等,60/课时),每学期末由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审核发放。院(部)教学督导津贴只计工作量津贴(如:听课、试卷检查、毕业论文检查、教学档案检查等,60/课时),不含基础津贴,每学期末由学院汇总,院长审核签字后报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认定,并由中心核发。  

四、其它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修订)》【兰商院发(2011195号】同时作废。  

(二)本办法由兰州财经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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