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试卷规范性要求

2021年07月08日 作者:

   

兰财大教字〔201626    

   

试卷的规范性是提高考试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充分发挥考试反映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评价功能,实现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学风和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要求。    

第一条 试题的命制    

1.命题原则    

试题命制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考察学生的知识结构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思维能力;试题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题意要明确,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难度和区分度。    

2.试题内容    

试题内容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反映教学大纲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要求内容的试题,约占65%;二是反映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综合运用能力内容的试题,约占25%;三是反映教师指定的必读参考书内容的试题,约占10%    

3.试题类型    

试题类型应灵活多样,从多角度、多层次考核学生掌握知识情况。题型一般以5-8种为宜,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比例一般为64    

4.试题的难易度    

每套试题中,不同难易程度试题的比例一般为:较易占35%,普通(中等)难度占40%,较难占25%    

5.试题的能力层次比例    

试题考查能力层次比例一般为:记忆占20%,理解占30%,简单应用占30%,综合应用占20%。要正确处理好考查知识和能力的关系、重点内容和非重点内容的关系。    

6.试题的分量    

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10分钟为宜,优秀学生完成时间应不少于70分钟。    

7.试题的份数    

每套试题分为AB卷,两卷的题量、题型一致,难易度相当,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与近三年重复率不超过20%。每套试题必须由命题教师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给出评分要点。    

8.教考分离试题    

教考分离的课程,各系(教研室)应指定若干名工作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并根据有关要求拟定试题。    

9.口试试题    

口试命题的考签数应多于一个口试小组的人数,每张考签的分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并避免同一题目在不同考签上重复出现。如确有困难,其出现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条 试题的审定    

1.统考课试题命制结束后,分别由所在系(教研室)系主任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进行审核,审核要从试题的规范性、试题难易程度、试题覆盖面等层面对照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把关,保证试题质量,确认无误后签字并报送教务处。    

2.教考分离课程应由教务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试题进行抽查审定。    

3.试题的审定严格按照命制要求和格式要求进行。    

第三条 试题的保密    

试题电子版严禁通过公共邮箱传输,存放试题的电脑或U盘要妥善保管,严防试题泄密,在公共场合打印试卷时不能有学生在场,打印的废试卷应及时处理掉。    

第四条 试题的印制    

1.试题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制卷。    

2.命题教师须在考试两周前将电子文本和打印好的样卷送教务处。    

3.命题教师应于考试前三天到教务处校对试卷。    

4.教务处指定专人签收、保管试题,并送文印中心印制。在印制试卷过程中要确保印刷质量。    

5.试卷送印后,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查看试卷,擅自增加或减少印制份数。    

第五条 试卷的评阅、登分及分析    

1.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公平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2.教考分离课程由各系(教研室)统一完成评阅和登分工作;非教考分离课程由教研室安排评阅、登分事宜。    

3.所有试卷统一使用红色笔,按倒扣分数的方式批阅,并在扣分处用红笔标注。每一个大题的得分栏中填入该大题考生的得分,并由阅卷人签字,同时将得分填入试卷的得分汇总栏内。    

4.试卷评阅及登分工作在该科考试结束三天内完成。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试卷装订使用,一份有课程开设学院统一收齐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试卷的装订及归档    

1.试卷装订的内容依次为:试卷封皮、考场记录单、兰州财经大学考试试卷分析表、成绩表、样卷、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试卷(按学生成绩表顺序排列)。    

2.采取口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将考试总结(包括考试方法的说明、考试程序、考试记录、评分依据)、试题、答案、考试安排(参加人、时间、地点、考生分组情况)等依次装订。    

3.各系(教研室)完成评阅、登分、试卷分析后,将试卷按有关要求装订,并由学院存档。    

4.所有试卷的装订和归档工作须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完成。    

第七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关于试卷规范性要求》(兰商教字〔200485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要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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