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2021年07月08日 作者:

   

兰财大教字〔201624      

   

第一条 监考人员必严格遵守和执行考场规则,认真细致地做好监考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维持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30分钟,到考试组织实施部门领取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有秩序进入考场。待考生坐定后,监考人员应清点人数并认真检查证件并核实考生身份。      

第三条 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分发试卷。      

第四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逐个核对学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相符,若有疑问,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第五条 监考人员监督学生应试,实行定位监考(一前一后),遇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违纪者考生如实填入《兰州财经大学考场纪录》。      

第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制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七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试题需更正时应及时当众公布。      

第八条 在监考时间内,监考人员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除发生考试紧急情况外,严禁在考场内或走出考场进行通讯。      

第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查看学生答题情况,不得允许提前答卷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十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子上,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第十一条 考生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依次收集好试卷,清点试卷与学生人数是否相符,然后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在《兰州财经大学考场纪录》中如实填写缺考情况及考场记事,经两名监考人员签名后,与试卷一起交送考试组织实施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注意清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者,视其情节按《兰州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守则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监考人员守则》(兰商教字〔20059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兰州财经大学试卷评阅及装订归档管理办法 下一条:兰州财经大学试卷规范性要求

关闭